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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3—2024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研究生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级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简称“海师学生会”,英文译名“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s’Union”)是在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贡献青春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不违反校纪、校规为前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参加海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组成凡本校正式注册的在学的中国籍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本会内外的批评意见,做好本会的思想建设工作;
(四)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本组织在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参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任代表会议是在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落实并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五)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组织的执行机构。
(二)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三)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四)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 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学生会参加校务会议,负责反映学生会及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学生会参加海南省学联召集的有关会议;
(五)领导、协调、督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七)行使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
(一)院(系)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
(三)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遴选程序
(一)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二)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子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院级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委的指导;
(二)院学生会应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学生会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校、院学生会的组织和领导,接受班级团支部的指导;
(二)班委会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班级日常工作。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条 学生会日常管理和指导
(一)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二)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遵选等重要事项;
(四)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七章 学生会标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的会徽是学生会的象征。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会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生会徽志。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理念为:引领思想,真诚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订案)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属性】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英译“Graduate Union of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以下称“本会 ”)是海南师范大学的主要研究生群众性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的具体指导,是海南省学联团学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海南师范大学章程》和海南师范大学校规校纪。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基层组织共同组成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心全意服务研究生同学, 弘扬海南师范大学崇德尚学、求是创新的优良传统和脚踏实地、坚韧不拔的榕树精神,主动融入海南师范大学建设一流师范大学的大局,引导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群体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基本任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正确领导下,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统筹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及时向研究生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促进研究生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团结、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成长为爱党、爱国、爱人民,符合中国特色主义事业要求的新时代人才;
(二)维护我校研究生群体的正当权益。面向海南师范大学全体研究生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研究生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促进、身心健康、社会实践、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学校反馈并推动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组织和推动我校研究生群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锻炼、劳动志愿等多方面的活动;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学生组织、社团的工作联系及合作交流,促进社会各界对研究生群体成长成才的重视和支持;
(五)其他符合本章程精神、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参加学联】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海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民主集中制】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并受其监督。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及其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基层学生组织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遵循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研究生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秘书长】
本会依照校党委的决定,聘任一名校团委干部为本会秘书长,本会全体工作人员接受秘书长的具体指导和监督。经由秘书长提名,本会聘任若干校团委干部为本会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
本会经费由研究生学院拨款、本会活动收入及各项捐赠性收入组成。本会所有财务工作接受校党委、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团委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从严治会】
本会坚持全面从严治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避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全面实施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
第九条【党的领导】
本会坚决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研究生会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本会根据校党委要求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大情况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坚持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制定和工作人员遴选等各类重大事项经由校党委研究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团的主导】
本会坚决落实共青团对本会工作的具体指导,本会决定重要事项、开展重要活动、进行对外交流,须事先向校团委请示报告,完整接受并切实落实校团委的具体指导。
第十一条【章程性质】
本章程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的根本性规范,在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组织内的任何机构及各研究生基层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例、规章、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切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予以追究。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
凡具有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包括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 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会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在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对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对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四)会员在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内受到不正当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对于会员合理合法的诉求,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予以回应;
(五)对于研究生工作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转达意见;
(六)校规校纪和本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支持本会工作;
(二)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海南师范大学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与荣誉;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研代会性质】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为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六条【研代会组成】
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各学院协商或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
研代会代表经院研究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院研究 生会会员人数的 1%,名额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其中非校、院级研究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代 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研究生会会员人数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研代会常任代表一般由常务委员长、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各部负责人、本会各基层组织主席团构成。
第十七条【研代会开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提前召开,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依次报请本会秘书长、学校团委和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如果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院研究生会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研代会主席团】
研究生代表大会举行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办法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研代会出席人数条件】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章程修改】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院研究生会提议,并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研代会职权】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研究生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并通过新一届研代会常代会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监督、罢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七)讨论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八)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九)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常代会性质】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研代会常代 会 ”)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海南师范 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组成,在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章程,履行由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 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代会任期】
研代会常委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至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务代表被确认为止。常务委员长不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常代会委员长】
研代会常代会设五名委员长,委员长由校研会主席团担任,对研代会和研代会常代会负责,工作受研代会和研代会常代会监督。研代会常代会委员长主持研代会常代会工作,并负责召集研代会常代会会议。常代会委员长聘任研代会常代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骨干,并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代会召开】
研代会常代会全体会议由研代会常代会委员长、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研究生会常驻代表、各学院基层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每逢 3 月、4 月、5 月、9 月、11 月按具体实际情况选定日期召开,常代会的召开须与会代表超过全体常务代表半数方能举行。当讨论重大问题时,则必须全体常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研代会常代会决议由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代会职权】
研代会常代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必要时可制定有关细则或做出补充规定;
(三)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和帮助研究生会的工作;
(五)撤销研究生会制定的与本章程、本会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撤销研究生会做出的与本会章程相抵触的决定、决议;
(六)决定研代会常代会的职能部门设置;审批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七)定期召开常代会,审批研究生会提交的工作计划、活动策划与实施方案;评议研究生会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核研究生会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通知及其他公文;
(九)对研究生会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并要求其作出答复和改正;
(十)监督研究生会的财务工作,审核研究生会的经费使用等各项财务开支,定期公布研究生会的财务信息;
(十一)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提出的有关提案,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十二)加强会员合法权利保护,切实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十四)对各学院的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
(十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代会职能部门】
研代会常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置若干职能 部门及负责人,承担不同责任,相互平等。
第二十八条【常代会工作程序】
研代会常代会工作程序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常务代表
第二十九条【常代表的产生】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由各学院依照本会规定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常代表任期】
常代表每届任期从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代表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代表确认前。各单位同期有且只有一名常代表。
第三十一条【常代表名额】
常任代表会议的常任代表候选人名额按我校实际情况分配。常任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常任代表责任的,须由常任代表所在学院召开学院研究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常任代表候选人,并报请常任代表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常任代表人选。常任代表会议将对常任代表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常任代表责任和义务的代表,将经常任代表委员会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不再享有其常任代表权利。
第三十二条【常代表权利】
常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情况;
(二)依据本会章程,参与制定本会的规章制度;
(三)对常代会、研究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监督常代会、研究生会的各项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接受和反映会员提出的有关提案,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五)参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六)对各学院基层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七)本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常代表义务】
常代表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 向本院系会员介绍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及相关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若常代会召开时常代表因公因事无法亲自到场的,需提前向委员长报备并告知替代到场人员的信息,由替代到场人员执行其在常代会之权 利与义务;
(三)认真学习,努力完成课内学业和科研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
(四)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的具体指导,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循本章程和研究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代表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委员长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常代表的罢免】
常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代会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表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常代会委员长提出或由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表联名提出,由常代会组织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质询。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常代会委员长担任,调查委员会委员由常代会委员长在常代表中提名,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S沙4崛寤嵋樯笠楝获得半数及以上参会常代表同意0彰獍讣椿��ü�
第三十五条【常代表的辞职】
常代表因下列原因,可以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职:
(一) 因个人健康、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
(二)任职期间有其他组织任职。常代表决意辞职后,其所在学院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常代会通告,委员长应将辞职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委员长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三十六条【常代表的补选】
常代表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不含寒暑假) 内提出补选申请,进行常代表补选:
(一)根据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的;
(二)根据规定,提出辞职的。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补选,均应在补选常代表的所属学院研究生会向常代会委员长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选申请的单位,常代会有权不予审理其常代表补选申请。常代表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四章 研究生会
第一节 研究生会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会属性】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是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接受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监督。校研究生会有责任促进与基层研究生会、各学院专业班级间的校-院-班三级联动。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会主席团】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决策机构,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负责人,共设置五名主席。主席团有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常代会等义务。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领导并主持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会主席团】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决策机构,是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负责人,共设置五名主席。主席团有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常代会等义务。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领导并主持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对研究生 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领导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研究生会常驻代表等开展各种活动,以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
(二)决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五名主席按实际情况各自分管研究生会职能部门,并向所对接的各学院基层研究生会予以工作指导与协调;
(四)主席团提出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提请研代会常代会审批,接受研代会常代会的质询监督,落实研代会常代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五)向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严格遵循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和校团委及研究生学院的具体指导。
第四十条【研究生会职能部门】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置不超过六个职能 部门,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职能部门设两位部门负责人和不超过五位骨干,部门负责人承担不同责任,相互平等,对全体研究生会员负责。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时可以成立临时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通过学校确定的志愿者招募途径招募有服务意识和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与研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会任期】
研究生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会组织原则】
研究生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会工作程序】
研究生会工作程序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节 研究生会常驻代表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会常驻代表属性】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常驻代表是各基层研究生会常驻本会并协助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骨干代表。常驻代表对本会负责,受本会指导与监督。各常驻代表有责任促进本会与基层研究生会、各学院专业班级间的校-院-班三级联动。
第四十五条【常驻代表的产生】
常驻代表由各学院依照本会规定从本单位研究生基层组织中 遵循择优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常驻代表任期】
常驻代表每届任期从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常驻代表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届研究生会常驻代表确认前。各单位同期有且只有一名常代表。
常驻代表除资格列入黑名单外, 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常驻代表责任的,须由常驻代表所在学院推送新的常驻代表人选,并报请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常驻代表人选。
常驻代表任职期间受本会监督、向本会负责。本会有义务对常驻代表予以工作指导。本会定期开展对常驻代表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考核通过的予以各项褒奖,对不能履行常驻代表责任和义务的代表,将经本会主席团表决,取消其代表资格,不再享有其常驻代表权利,对情节恶劣的列入资格黑名单,公示全校。
第四十七条【常驻代表义务】
常驻代表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会对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展开;
(二)接受本会之调度与管理,协助本会向各基层组织推进 工作,向直属院系会员介绍本会之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三)常驻代表驻会期间代表所属学院及团学组织,对本会负责, 日常工作向本会汇报;
( 四)认真学习,努力完成课内学业和科研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
(五)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的具体指导,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循本章程和研究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常驻代表工作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会主席团将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常驻代表的辞职】
常驻代表因下列原因,可以向本会提出辞职:
(一) 因个人健康、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
(二)驻会期间有其他组织任职。常驻代表决意辞职后,其所在基层研究生会应在三天内向本会通告,辞职在基层研究生会向本会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常驻代表的补选】
常驻代表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基层研究生会应在一周(不含寒暑假)内提出补选申请,进行常驻代表的补选:
(一)根据规定被本会主席团表决罢免的;
(二)根据规定,提出辞职的。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补选,均应在补选常驻代表的所属学院研究生会向本会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选申请的单位,本会有权不予审理其常驻代表补选申请。常驻代表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五章 研究生基层组织
第五十条【基层组织的属性】
各学院研究生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院党组织的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研究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基层研究生会有责任配合校研会及其各部门共同开展活动。在校、院规定的范围内,遵照本章程,有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力,凡涉外、跨校、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基层研究生会根据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立组织机构,向本会报告备案,研究生基层组织的主席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基层研究生会有责任促进其与所在学院的专业班级、校研究生会的校-院-班三级联动。
第五十一条【基层组织与本会关系】
各学院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并依照本会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当其需组织全校性或跨学院的大中型活动时,可请求本会在人力、工作等方面的支持,或与本会合办。
第五十二条【基层组织的常驻本会代表】
为更彻底、全面地加强校-院-班三级联动,各基层研究生会组织须向本会推送 1 名常驻本会代表。常驻本会代表有依照本会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辅助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义务。常驻本会代表由各基层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本会公告、备案。
常驻本会代表任职期间受本会监督、向本会负责。本会有义务对常驻本会代表予以工作指导。本会定期开展对常驻本会代表的工作考核,考核通过的予以校级证书褒奖;考核不通过的,本会有权利剥夺其代表资格,并要求相关基层组织替换代表。
常驻本会代表在本会之工作,纳入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对各二级学院研究生会组织之考核依据。
第五十三条【基层组织接受监督】
各学院研究生会坚持所在学院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
各学院研究生会接受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各学院研究生会接受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并在海南师范大学研代会常代会向常代会及校研会主席团汇报工作,若因公因事无法亲自到场的,则需提前向委员长报备并提交替代到场人员信息,由替代到场人员向常代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基层组织的组织原则】
各学院研究生会代表大会是各学院研究生会的权力机构,由学院研究生会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由所在学院研究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基层组织与本会的对应关系】
各学院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研究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研究生会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会对基层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本会每逢3 月、4 月、5 月、9 月、11 月按具体实际情况选定 日期在研究生常代会听取 1 次基层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汇报及未来提案建议,本会建立和完善对基层研究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除常代会外,每学期本会也将对基层研究生会组织整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班委会】
研究生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研究生班级的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受其所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并接受本会及所在学院研究生会的指导和监督。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其所在学院自行规定。班委会的建设遵循班级党组织、班级团组织和班委会一体建设的原则,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班委会有责任促进班级与所在学 院研究生会、校研究生会的校-院-班三级联动。
第六章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研代会期间的代表及主席团成员、研代会常代会委员长、研代会常代表及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骨干、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研究生基层组织负责人、研究生基层组织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研究生会常驻代表。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 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海南师范大学在籍 研究生。
第五十九条【工作人员的产生】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向海南师范大学广大研究生同学进行遴选,以报名自荐或学院组织推荐的方式,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六十条【工作人员的监督】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研究生会组织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模范遵循研究生会组织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纪律,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研究生会组织南冉杂氪苦性。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ψ跃接受监督,按照学校党委、学校团委的有关要求,落实述职评议制度,向上逗推酪榛崾鲋埃酪榇嬖谖侍庥牖足的,须自觉加以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未尽事宜】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在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海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三、校级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政治面貌
学生会:共青团员36人,中共预备党员4人,校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均为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研究生会:研究生会全体工作人员均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成绩分析
学生会:校学生会成员学业成绩排名进入前30%的比例为100%,其中9名同学成绩排名进入前10%,6名同学成绩排名进入前10%~30%
研究生会:校研究生会成员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及选举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 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重要平台。为认真做好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及选举工作,依据《关于推动高校研究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聘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学生为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设成员5人,其中设执行主席1人。
选聘要求
第四条 选聘条件
(一) 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 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 学有余力、学业优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 参与选聘者在大学期间需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或有某方面专长的同学,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校级以上荣誉表彰奖励等,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可报学校团委考核组讨论研究;
(五)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需能够全时参加学生会工作,原则上同时期内只担任一种受聘职务。
第五条 选聘流程 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综合考察→候选人公示→学代会选举→组织任免;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产生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选聘工作
第六条 选聘方式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选聘采取“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考察”的产生方式,不支持个人报名。
(二)班级推荐有意参选同学自愿报名,由班级成立推荐小组,召开全体学生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推荐其参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聘,并由推荐小组从道德品行、学习生活等日常方面综合考察,结合班级意见,最终确定推荐意见,提交学院团委。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班级推荐人选,严格把握遴选入口关,强化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推荐人选资格审查,统一择优筛选、考察审核。各学院可推荐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人数不超过5人(含5人)。
(四)选聘材料 报名参与主席团成员竞聘的同学,除报名表外,需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个人成绩单;
2.校级及以上荣誉表彰或奖励复印件;
3.校级及以上大学生骨干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各学院将推荐参选同学纸质版报名表及支撑材料,经学院团委审核、学院党委同意后,报送至学校团委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学校团委邮箱。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 组织推荐阶段凡符合选聘条件且有意参选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工作的同学,按照第六条选聘方式,规范递交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团委进行报名人选资格审查和人选推荐、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统一报送学校团委。
(二)资格复核阶段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和学校团委对最终报送的选聘推荐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如材料有造假、捏造、信息不实等情况或不符合选聘条件者,一经发现取消参选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有关责任。
(三) 笔试面试阶段笔试采用闭卷测试方式,主要从宏观角度考察应试者的学生工作思路和见解。面试通过陈述答辩的方式进行公开选拔和考核,由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学生代表组成评委组。
(四) 实践考察阶段通过面试后,将对推荐候选人进行1个月的实践考察。考察期间,推荐候选人将在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校学生会相关工作。根据推荐候选人在实践考察期内表现情况,对态度消极、工作缺乏自主性、不符合竞选条件等.情况者,经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和校学生会主席团表决讨论,取消该候选人推荐资格。
(五)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阶段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 组织考察阶段主席团成员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同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一同进行组织考察环节,具体考察事项由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负责组织。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所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团委研究决定。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一、召开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 年 6 月 2 日上午8:00
地点: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演艺厅
二、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第三十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大会的议程
(一)预备会议议程
第一项 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第二项 审议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项 审议并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第四项 审议并通过大会秘书长名单;
第五项 审议并通过大会议程;
第六项 审议并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第七项 审议并通过大会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二)正式会议议程
第一项 奏唱国歌;
第二项 介绍嘉宾;
第三项 海南省学联执行主席致辞;
第四项 校领导讲话;
第五项 第三十届学生会做工作报告;
第六项 讨论《海南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七项 听取各代表组审议意见;
第八项 介绍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九项 大会选举;
第十项 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项 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二项 审议通过《海南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十三项 校团委书记致闭幕词;
第十四项 大会闭幕,奏唱《校歌》。
海南师范大学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情况
6月2日,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在桂林洋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演艺厅顺利召开。
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白显良,省学联驻会主席冯佳乐出席,我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各学院师生代表,兄弟高校学生代表共300余人参加大会开幕式。
海南省学生联合会驻会主席冯佳乐同学致辞。开幕式上,冯佳乐代表省学联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充分肯定了我校学生会与研究生会过去一年在创新工作思维、活跃校园文化、维护同学权益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以及为省学联工作作出的积极贡献。
兄弟院校学生会代表、海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蔡金芮同学致辞。海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蔡金芮代表兄弟高校致贺词,并围绕思想引领、服务同学、组织改革方面提出倡议。
白显良副校长在开幕式上讲话。白显良在讲话中指出,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正确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第三十届学生会和第二十届研究生会围绕加强组织建设、引领青年思想、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解决同学实际困难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为学校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他还对全校各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和广大学生骨干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二要坚持理论武装不松懈;三要坚持服务同学不缺位。
最后,白显良号召全体学生骨干要以此次大会为新的起点,紧紧围绕学校发展大局,齐心协力、拼搏进取,在新征程上坚定理想做到“眼中有光”、扎根奋斗做到“脚下有路”、勇于担当做到“肩上抗责”,以积极向上的昂扬姿态投身到实现梦想的奋斗中去,为努力实现学校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共同谱写学校新的辉煌篇章贡献青春力量!
全体代表听取并审议了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并提出学生会、研究生会未来一年的工作目标及任务;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生会第三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会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一届学生会、第二十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并聘任了学生会、研究生会秘书长。
最后,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在昂扬的《海南师范大学校歌》中顺利闭幕!闭幕式后,选举曾纤茵、闫宇含、杜京周、李梦、钟韵为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同时选举陈磊、刘诏雨、宋杰、史新格、孙佑祁成为我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各学院学生会:
为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学生意志,切实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海南师范大学各选举单位出席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学代会的选举规则规定,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从我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经校党委和省学联的批准,确定本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为 195 人,约占我校学生总数的 1%(代表分配名额见附件 1),列席代表若干。
校学生会主席团人员和部长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占该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
三、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学代会的代表应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青年学生,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
1.各选举单位组织基层班级团支部酝酿讨论,按照多于代表名额的 20%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保证学生参与的数量和比例,根据代表的条件和构成要求,各班级团支部会总结酝酿讨论情况后报各选举单位。
2.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属学院的酝酿讨论情况提出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见附件 2)。
3.各选举单位经本单位学院审批后向校学生会呈报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简要情况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酝酿情况的报告。酝酿情况的报告主要是说明酝酿的方案步骤、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4.校学生会对上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批复。审查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的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经过调整后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没有达到多于应选名额 20%的,选举单位可及时向本单位学院和校学生会补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校学生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复。
5.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审查同意后,各选举单位筹备召开学生代表会议(见附件 3、4),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
6.各选举单位按照文件规定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后,向校学生会呈报经本单位学生会审批的学代会代表登记表(见附件 5)及选举结果报告(见附件 6)。
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委员候选人条件
1.必须是学代会代表;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3.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议事能力;
4.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产生办法
各委员候选人由各代表团或校学生会推荐,并报所在学院团委审查同意。被推选为委员候选人的代表,必须认真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第三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见附件 7),由学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做书面意见,于 5 月 25 日中午 12 时送交本次学代会筹备工作组,报学校团委审批,最后提交学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 案)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次代表大会拟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选举:
一、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由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
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第二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定为24 名,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为 27 名,差额为 3 名。
三、本次大会只有正式代表拥有选举权,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应到代表出席大会方可进行选举。
四、大会选举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五、选举时,代表有权对候选人表示赞成或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右侧对应方框内划“ ○ ”; 表示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右侧对应方框内划“ × ”; 表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须“另选他人 ”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另选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赞成的人数。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六、填写选票一律用黑色签字笔,符号要标准、字迹要清楚,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选票上盖有“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 ”印章方为有效。
七、投票前,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进行检查。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大会执行主席和全体代表顺序依次投票。选票必须由投票人亲自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记票人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众开箱清点回收票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另行选举。